办事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服务指南

2017-08-23

名      称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服务指南
索 引 号 000019174/2017-01280
主      题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国土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17年04月06日
体      裁 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一、适用范围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古生物化石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10

三、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四、审批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2

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3

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4

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5

古生物化石发掘区生态条件恢复方案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2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依据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征求发掘点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技术性审查。

(三)办理批复

地质环境司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意见、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部领导审批。批准后,以部厅函的形式批复申请单位,并抄送发掘点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报材料的技术性审查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发掘的函。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将同意发掘的函印送申请单位和发掘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2716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附件 :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服务指南.doc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