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湖南沅陵沃溪等16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9174/2017-00008 |
主 题 | 地质环境 |
发文字号 | 国土资厅函〔2017〕1907号 |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部 |
生成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体 裁 | 通知 |
实施日期 | |
废止日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地质遗迹和矿业遗迹资源,经国家矿山公园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决定批准湖南沅陵沃溪等16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获得资格的矿山公园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照《国家矿山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厅发〔2014〕2号),完成国家矿山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发布。3年内,按照《国家矿山公园验收标准》完成矿山公园的建设,并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正式命名。逾期不能完成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单位,将取消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公园的规范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和矿山公园按期完成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为促进矿业遗迹资源保护、普及地学文化知识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017年12月27日